收到研究生录取通知后,我根据当年签署的、由贵州省人社厅监制的标准《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》向单位提交辞职申请。合同第5页第七条第7款第(2)项明文规定:“考入普通高等院校需离岗学习的,乙方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”。然而,当我前往县教育局和人社局办理调档手续时,办事人员态度极其恶劣、推诿扯皮。他们以“未满服务期”为由,**强行口头向我索要50000元的高额违约金**!
【我的质疑与法律依据】
1. 合同违约金纯属编造:*我反复查看了我和单位签署的合同。在合同第6页的第九条明确写着“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第八条中约定”。然而,**我们合同的第八条全文字句中,关于违约金的金额是一片空白!根本没有写任何数字!** 没有任何书面依据,教育局凭什么口头一张嘴就要50000?这与敲诈勒索有什么区别?
2. 严重违反国家《劳动合同法》:** 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五条,除单位出资提供了“专项技术培训”或存在“竞业限制”外,**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**。我入职以来,单位从未出过一分钱送我去外部培训。
3. 恶意扣押档案属于违规行政:** 国家人社部、中组部三令五申,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劳动者人事档案。高校调档和政审是有严格时间限制的,地方教育局为了要钱,恶意卡扣我的档案,这是在亲手毁掉一个寒窗苦读学子的前途!
【目前的处境】
> 县人社局和教育局的某些办事人员作风简单粗暴、刁难群众。现在学校催着要档案政审,我作为一个没有任何背景的基层小青年,面对掌握着我人事档案、态度强硬的政府部门,真的感到了深深的无力和绝望。如果因为他们违法索要钱财耽误了调档,我的研究生入学名额就会被取消!
> 我想请问大家:
> 1. 事业单位的编制,到底是用人合同,还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“卖身契”?
> 2. 地方教育局的“内部土政策”,难道可以凌驾于国家《劳动合同法》和省人社厅的合同文本之上吗?
> 已经同步在国家信访局进行了实名投诉,如果这边还是不放人,我将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!恳请广大网友帮我顶帖转发出主意,也希望有媒体老师能关注基层考研人员的维权困境,谢谢大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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